授予、拒絕、保持認證、擴大或縮小認證范圍、更新、暫停、恢復或者撤銷認證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保證公司對認證注冊的授予、拒絕、保持認證、擴大或縮小認證范圍、更新、暫停、恢復或者撤銷工作符合ISO/IEC17021及認可機構有關規定的要求,并確保公司簽發的認證證書能被正確的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2. 范圍
公司對申請組織管理體系實施首次認證注冊、拒絕認證注冊、證書變更、轉換證書的批準、獲證組織認證注冊資格的保持、撤銷、再認證注冊資格的更新及認證證書和標志的暫停使用、恢復使用的管理。
3. 職責
3.1總經理負責認證決定的批準/或授權給管理者代表認證決定的批準。
3.2證決定人員對審核組審核意見進行評定。
3.3綜合部負責認證注冊資格的保持、撤銷、認證證書暫停使用及恢復工作的實施。
4.定義
4.1認證的授予
通過對申請相關管理體系標準認證注冊組織的相應管理體系的評審,公司對審核組推薦注冊的意見經認證決定人員評定,其評定結論經總經理批準,申請組織相應管理體系可在公司進行認證注冊的過程。
4.2 認證保持
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獲證組織和其已認證注冊的管理體系持續符合認證規范的要求和公司的規定,其認證注冊結果持續有效的過程。
4.3 認證更新
綜合評定再認證審核的結果,以及認證周期內的體系評價結果和認證使用方的投訴情況,做出更新認證的決定。
4.4認證證書使用權的暫停
獲證組織或其管理體系由于某些方面不符合認證規范的要求或公司的規定,但其嚴重程度尚不構成撤銷其認證注冊資格。
4.5 認證撤銷
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獲證組織或其已注冊管理體系的某些方面已不符合認證規范的要求或公司的規定,經評定及總經理批準,公司終止其管理體系的認證注冊資格,證書編號及認證證書被撤銷。或在獲證組織未違反認證規范及公司規定、其已認證注冊的管理體系仍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獲證組織主動正式提出不再繼續保持認證注冊資格,主動申請撤銷(注銷)認證注冊資格,其認證注冊有效性不再被保持。
4.6拒絕
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獲證組織管理體系符合認證規范的要求和公司的規定, 拒絕申請組織相應管理體系可在公司進行認證注冊。
4.7恢復
造成暫停的問題已解決,被暫停的認證將被恢復。
4.8 認證范圍的擴大
獲證組織需擴大范圍時應提交申請,公司對申請進行評審,確定必要的審核活動,做出是否可予擴大的決定。
4.9認證范圍的縮小
認證范圍的某些部分(如產品、區域)持續或嚴重的不滿足要求,或獲證組織認證范圍內某些產品不愿持續的納入認證資格,導致認證范圍的縮小。